法律

提出离婚赔30万?“忠诚协议”无效

  刘某于2010年与仲某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结婚后,仲某为保护婚姻,防止刘某与前妻交往,要求刘某4次出具保证书或协议书,保证与前妻断绝关系,如有违反赔偿30万元;刘某保证今后不再与前妻有任何来往,如有违反,双方资金全部归仲某所有,并附借条一张,载明仲某向刘某借款30万元。

  但4份保证未能捆绑住双方的婚姻,刘某于2013年向莒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仲某离婚。虽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刘某仍坚持离婚,于2014年3月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仲某依据刘某出具的保证书和协议书,要求刘某给付损失30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仲某签订的协议书和刘某书写的保证书中约定的借款30万元、赔偿30万元或60万元,并不是实际发生的借款或赔偿金,而是一方设定的要求对方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属于“忠诚协议”的范畴。因该协议或保证书的内容以限制对方的离婚自由为目的,侵害了对方离婚自由的权利,应认定为无效,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