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为侵权责任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即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由这些情形产生的损害赔偿,条件是这些情形导致了离婚的发生,从《婚姻法解释(一)》的相关规定也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只是把离婚作为提出损害赔偿的条件。

  可以看到,由于婚姻契约说与我国传统观念中的婚姻概念相背离,致使该理论很难为大众所接受,缺乏基础认同的违约责任说自然也就未能为立法者所用。“离婚损害赔偿包括了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但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不属于违约责任范围”,这也在侧面说明了我国立法未采违约责任说。

  而我国《婚姻法》中所谓的离婚损害,与上文所述的离因损害内涵基本相同。将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归之于侵权责任更为合理。首先,就婚姻的本质来说,“婚姻制度说”与我国长期以来的传统观念相符,为社会大众所接受。其次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适用之情形,其性质均属于对人身权的侵害,将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定性为侵权责任,与立法存在着统一性。最后,从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相关条文来看,离婚损害赔偿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而精神损害属于侵权责任的范围,这也在立法上默认了侵权责任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