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的立法价值
2001年婚姻法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第一次将离婚救济的理念植入离婚制度。这是中国婚姻法立法上的一大进步,是对婚姻法中有关夫妻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的进一步具体化。该制度的建立,能使离婚中的无过错方得到保护和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是婚姻义务的内在要求
婚姻是男女双方为共同生活之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民事行为。婚姻的缔结,要求当事人承担厚重的法律和道德的义务。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正是婚姻关系中的法定义务的内在要求。法律在确认离婚的同时,附设相应的违背义务的法律后果,由有过错的行为人承担,并对无过错方进行救济,正体现了婚姻法的公平和正义。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适应了司法实践的需要
在确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前,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无过错方的损害,往往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而无法得到救济和补偿。缺乏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可操作性规范,必然使婚姻法中相关的保护原则和规定变为空壳,制度的运行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确立后,无过错方得到了婚姻法的确认和保护,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的救济都有了婚姻法上的具体法律依据和切实可操作的规范,适应了司法实践的需要。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是世界婚姻立法的必然趋势
离婚过错赔偿早在19世纪就登上了婚姻家庭法立法的历史舞台。从国外立法看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许多国家和地区早已设立的救济性法律制度。西方国家亲属法中普遍设置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保护婚姻家庭中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对离婚损害赔偿的立法,有在法典中明文规定的,如瑞士、法国、墨西哥等;也有没有在法典中明确规定,但在实务中承认离婚损害赔偿的,如德国和日本。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实现公平、公正,是世界婚姻家庭法立法的趋势,中国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与世界各国立法接轨的体现,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