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
根据婚姻法第46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仅限于因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四种情形。
(一)重婚
重婚是有配偶者而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是对一夫一妻制最严重的破坏,是严重侵害配偶权的行为,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重婚行为,在刑法上构成刑事犯罪,在民法上构成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重婚行为违背了夫妻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对合法婚姻关系的另一方造成了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无过错方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最大区别就是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属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主要是指“包二奶”等情况,是对一夫一妻制的挑战和严重冲击,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目的是反对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
(三)实施家庭暴力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明确规定,婚姻法中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因此,日常生活中的偶尔打闹和争吵并不构成家庭暴力。同时,家庭暴力也不局限于夫妻双方之间,还包括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对配偶实施家庭暴力,不仅仅侵害配偶权,同时还侵害身体权或健康权。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无论在发达国家地区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地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在中国现阶段婚姻家庭领域也是客观存在着的。婚姻法中对家庭暴力的明确否认,使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能够得到保护和救济,保护了婚姻家庭领域基本人权的需要。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如打骂、恐吓、冻饿、患病不予治疗、限制人身自由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虐待是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严重侵犯。夫妻一方有虐待家庭成员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虐待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论受害人是配偶还是其他家庭成员,均不影响无过错方以虐待为由,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法律并没有对遗弃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作出规定。要求遗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体现了法律对其行为的否定性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