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论离婚损害赔偿的特征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一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一方依法享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损害赔偿的特征如下:

  (1)特殊性

  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是具有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配偶双方。其主体包括离婚损害赔偿权利主体和离婚损害赔偿义务主体。权利主体是指能够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无过错一方;义务主体是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有过错一方。

  (2)单一性

  离婚损害赔偿的原则仅为过错责任原则,如果配偶双方中任意一方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四种义务时,另一方无过错配偶方能主张其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

  (3)法定性

  法定性即指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是法定的。其请求赔偿的事由是法定的,确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仅为离婚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为离婚配偶之过错方,同时无过错方不能向其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4)救济性

  通过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使得婚姻中无过错方能够在离婚的情况下获得更多的财产补偿。也使无过错方在精神受到伤害的情况下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在精神获得安慰的同时也有利于无过错方尽快的恢复正常的生活。

  (5)惩罚性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价值在于对过错方的惩罚。用离婚损害赔偿来评价过错方的行为,并对其过错行为做出惩罚。在做出过错行为的同时亦该承担相应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