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

  根据中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是合法夫妻关系的双方。

  具体而言,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主体应当仅限于无过错方,而不应包括其他家庭成员,如未成年子女等。离婚损害赔偿是因夫妻关系的一方婚内实施法定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过错方因此造成无过错方物质和精神的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其他家庭成员和未成年子女不宜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只能在受到损害时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一个考虑情节。只有无过错的合法配偶,才能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成为请求权的主体。

  然而,在对无过错方的界定上,婚姻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是绝对意义上还是相对意义上的无过错方。赞同绝对说的学者认为,只有是严格意义上的绝对没有任何过错的一方才是无过错方。而赞同相对说的学者认为,过错的有无都是相对而言的,如果双方均有过错,则可以采用过错相抵的原则。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存在一方完全没有过错的情况,但是离婚的原因是复杂的,在审判实践中还应依照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民法原则来裁判案件。根据立法的精神,无过错方应当仅仅指未实行婚姻法第46条所规定的法定违法行为的一方。

  对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中国婚姻法第46条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9条中,有如下规定:“承担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由此可见,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仅限于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过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