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医学博士诉民航医院劳动纠纷
5月1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白符诉被告中国民用航空总医院其他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原告白符诉称,原告和被告中国民用航空总医院于2005年4月签订就业意向协议书,并按被告要求交纳了五千元的押金。原告在求职过程中和被告用人单位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所签订的协议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双方所欠的合同中关于押金的约定违反了《合同法》和劳动部有关规章的禁止性规定,故原告认为该协议无效,请求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判令被告将押金返还。
被告辩称并反诉诉称,被告方与原告签订的就业意向协议书合法有效,原告在协议书上签字完全是其自愿的行为。协议中对押金的交纳进行约定,仅是约定了如果违约,要向对方交纳违约金。故不同意原告主张合同无效的请求。另外,由于被告未按约定到被告医院工作,该协议已无履行的可能,故要求解除该协议,并要求原告向被告方支付违约金五千元。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所签的就业意向协议书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强制性规定,故应当认定其合法有效。原告逾期未到被告单位任职,合同无实际履行的意义,应当予以解除。被告收取原告的五千元押金应当返还。同时,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违约金五千元。鉴于二者数量相等,法院判令将二者进行折抵,原、被告不再互相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