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兴民、王平森与再审被申请人李晓冰工程欠款纠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兴民,男,汉族,52岁。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平森,男,汉族,42岁。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晓冰,男,汉族,43岁。
再审申请人张兴民、王平森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李晓冰工程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5年3月26日作出的(2004)三民终字第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系合伙关系而非雇佣关系;二申请人在工程中垫付材料款及工人工资是一万余元而非3160元;即便按雇佣关系二申请人参与工程的工资也应为4000元而非920元。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公平,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张兴民、王平森申请再审提出他们与李晓冰是合伙承包卫生局部分家属楼的暖气改造工程,但未提供合伙关系的相关证据;他们申请再审提出的其它理由也因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而无法证明。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兴民、王平森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