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恐怖融资与洗钱

  流动,从而最终为恐怖主义所利用。一部分犯罪收益在清洗后成为恐怖活动的资金,另一方面,恐怖分子利用筹集到的资金支持洗钱行为,促使洗钱行为更加猖獗。“9·11”事件表明,恐怖融资离不开洗钱,洗钱也离不开恐怖融资。因此,2001年10月在华盛顿召开的FATF特别会议,根据欧盟和七国集团财政部长们的提议,将洗钱的范围扩大,规定一切向恐怖主义提供资金的行为,即恐怖融资,都属于洗钱活动,而不论其来源从形式上看是否合法。

  尽管恐怖融资与洗钱活动关系密切,但二者又存在自身特点。恐怖融资的资金来源、洗钱目的以及资金转移的手段与一般洗钱活动仍然有明显差别。

  (一)资金来源不尽相同

  洗钱活动一定有其相关联的上游犯罪活动存在,没有上游犯罪产生的犯罪收益,就不会有洗钱活动的存在,即洗钱活动中的清洗对象是犯罪收益。

  相比较而言,恐怖融资的资金只有一小部分来源于传统的犯罪活动。在世界各国普遍加强对恐怖主义活动的打击力度的形势下,恐怖组织及其成员的生活往往十分谨慎,他们会把来源于传统犯罪活动所得的犯罪收益与合法资金混在一起。恐怖组织既能从自己经营的企业中获取资金,也能得到一些支持其事业的企业家的捐助。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捐助已成为恐怖组织的主要资金来源,这些捐助大部分来源于西方国家和海湾国家持有相同理念的非政府组织和企业。从已经发现的一些案例看,各类企业都有可能成为恐怖组织的捐助者,包括石油公司、建筑公司、蜂蜜商店、制革厂、银行、农产品种植者、经纪人、贸易公司、饭店、酒店、书店等等。恐怖融资罪行构成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一种。

  (二)获取非法收益的目的不同

  洗钱活动的最终目的是让非法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获得表面上的合法性,掩饰、隐瞒或消灭犯罪证据及追索的线索,逃避法律追究和制裁,在此基础上实现“黑钱”、“赃钱”的安全循环使用。对那些职业洗钱者来说,通过洗钱获取高额的收入是其从事洗钱活动最直接的动因。

  恐怖活动和毒品犯罪等牟利性犯罪活动不一样,通常具有非经济目标,其犯罪的目的锁定在诸如寻求公开化、政治合法化、政治影响力和传播意识形态等非经济目的上,恐怖融资只是达到上述目标的一个手段。

  (三)转移资金的手段不同

  洗钱的主要渠道是通过金融机构,因此,通过强化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职责,特别是实施金融交易报告制度,可以有效地防范洗钱活动。

  恐怖融资则主要采取非正规的资金转移体系筹集资金。恐怖分子经常利用的非正规的资金转移方式包括大额现金运输、利用货币服务行业、利用货币兑换点、利用哈瓦拉等替代性汇款机制。即使是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恐怖融资活动往往也由于单个的金融交易所涉及的金额非常低,又有合法生意、社交活动或者慈善行为作掩护,因此,要把恐怖融资活动从数以亿计的金融交易中识别出来是困难的。

  由此可见,恐怖融资与洗钱是有区别的。但是,恐怖融资又是与洗钱相关联的,一部分犯罪收益在清洗后,可以作为恐怖活动的资金。因此,国际社会在充分利用控制洗钱机制的基础上,还在制止恐怖融资方面采取了更为有效的举措。例如,联合国通过了《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制定了《反恐融资九项特别建议》。2001年,我国的《刑法修正案(三)》也将恐怖活动列入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