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有限合伙企业份额的代持有法律效力吗?

  2011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5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明确承认了有限公司股权代持行为的法律效力。现在的问题是,对于有限合伙企业份额的代持是否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呢?

  观点一认为,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通篇未提及有限合伙企业份额的代持问题,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5条仅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未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故有限合伙企业份额的代持行为不被法律所承认,属无效行为。

  观点二认为,虽然《合伙企业法》未提及有限合伙企业份额的代持,但也未禁止有限合伙企业份额的代持,故应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5条第1款之规定,认定有限合伙企业份额的代持行为有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目前采观点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