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主席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纠纷
张某1988年被招聘为与被诉人单位全民合同制工人,双方当时签订了劳动合同。1994年5月,张某当选为该厂工会主席,至1995年5月,张某实际工龄达到7年。1995年5月,该厂职工大会通过,全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从当年5月16日到26日止。由于张某工龄不购10年,不符合劳动法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根据该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办法,只能签订3-5年有期限的劳动合同。而张某认为,自己是企业工会主席,本是企业职工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不适应签订任何合同,如果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的,也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5月26日,全厂所有职工均签订了劳动合同,唯独张某一人没有签订。次日,厂里决定暂扣张某5月份奖金及6月份工资。为此,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确认其工会主席的特殊身份,并准许其不必签订劳动合同。
【调解结果】
本案经过仲裁庭调解结案,双方达成协议,申诉人同意与被申诉人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被申诉人所扣发的申诉人的奖金和工资一次性补发给申诉人。
【评析】
我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不论是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还是原来所谓的固定工,都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国家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解答》第二条“关于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签订劳动合同问题”规定,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是职工的一员,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本案申诉人张某,原来就是合同制工人,担任工会主席后,更应支持企业依法管理,而不应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其认为工会主席就不能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看法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因此,张某应按照劳动法及该厂有关全员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的规定,与被诉人签订3-5年有期限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