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什么是反洗钱行政调查

  所谓反洗钱行政调查,即反洗钱行政主体为了进一步补充信息和收集资料,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可疑交易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行政管理行为。它同时具备程序法和实体法上的意义,为行政主体判断可疑交易信息做出事实上的准备,即通过对行政调查所获得的资料进行分析处理,可以帮助行政主体确认可疑线索是否涉嫌洗钱行为,为实现“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一有价值的可疑交易线索一涉嫌洗钱等违法犯罪的金融情报”的转化并予移送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支持。

  1、反洗钱行政调查的主体只能是人民银行、工商、税务、海关等行政主体。

  2、反洗钱行政调查是反洗钱行政执法机关的职权行为,具有强制性特点。

  3、反洗钱行政调查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

  4、反洗钱行政调查的目的是收集、补充有关可疑交易信息和资料。

  5、反洗钱行政调查行为具有程序性,由相关步骤、顺序及方式所构成。

  6、反洗钱行政调查一般间接影响调查对象的权益。

  1、我国刑法修订增设洗钱罪时为避免洗钱之范围过广,导致执行困难,特将其范围限定在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走私罪这三类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中。

  2、洗钱犯罪在通常情况下都要经过金融中介机构予以实施,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其职员是洗钱犯罪的主要主体,但这并不意味着洗钱犯罪必须通过金融机构才能实现,也不意味着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其职员就是洗钱犯罪的惟一主体。

  3、现行刑法有关洗钱罪的规定不利于防范“体外循环”等形式的犯罪。洗钱罪在涉及单位法人犯罪时,单位法人利用自己的权力,指使手下的工作人员,采取收入不入账、开假发票等手段,进行侵占、贪污、偷税等犯罪活动。

  3、洗钱罪与其他犯罪行为的竞合问题。由于洗钱罪是相对于“上游犯罪”的“下游犯罪”,因此,司法实践中研究洗钱罪时,必须围绕相关犯罪研究一些竞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