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郑某诉A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郑某诉被告{A0X}(以下简称{A0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焦某某、被告{A0X}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马2X}、{刘3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诉称:原告于1980年12月2日进入被告处工作。1993年10月起,原告担任装饰项经部建筑装饰项目经理,直至2001年被告撤销了装修装饰业务,单方面停止原告工作,停发原告工资,但被告仍然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告为工作安排问题不断与被告协商,而被告却于2007年11月19日突然单方面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关系,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原告即向{A0X}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该委员会于2008年5月14日出具书面调解协议书,原告于2008年7月7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决定后,即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原告的主张没有超过时效。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40,000元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以每月5,000元的标准支付2001年1月至2008年6月的工资450,000元及25%经济补偿金。

  原告郑某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书。证明本案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符合起诉条件。

  2、劳动争议申诉书。证明仲裁请求与诉讼请求内容一致。

  3、退工证明。证明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4、工程合同、工程审价审定单。证明原告代表被告缔结工程合同和进行工程审价。

  5、录音资料。证明原告根据被告通知要求,前往被告处协商工作安排问题,而被告在此期间单方面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此后原告又多次与被告交涉,原告申请仲裁具有时效中断情形。

  6、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信封。证明被告于2008年5月15日明确拒绝原告请求,原告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没有超过时效。

  被告{A0X}辩称:原告于2001年起就为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工作,原告长期不履行劳动义务,被告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于2007年11月19日向原告发送退工证明,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但原告在收到退工证明后的60日内没有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原告于2008年4月15日向被告递交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此时已经超过法定申请仲裁时效。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A0X}反驳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1、法律意见书、意见报告、说明、被告致总经理室及财务部的函、除名决定。证明被告于1993年9月决定,撤销D装饰分公司,组建704工程处装饰项经部,原告与被告确立内部承包经营关系,在此期间原告还担任C公司董事。

  2、原告向被告总承包部领导递交的申请书。证明被告要求原告到岗工作,原告以身体健康原因无法正常按时上下班为由,向被告提出自2006年5月至2007年3月在家休假待工,本人“四金”全部由自己承担的申请。

  3、通知函、考勤单、情况说明、谈话记录、员工奖惩办法、关于解除原告劳动合同的情况报告及回复、退工证明及送达详情单、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证明被告于2007年8月31日和同年9月25日通知原告,要求于2007年10月8日到公司报到,但至期原告没有上班,相关人员与原告谈话以后仍没有效果,原告拒不上班构成旷工,根据规章制度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经向工会组织报告,同意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被告于2007年11月向原告送达了退工证明,原告于2008年4月15日再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已经超过时效。

  4、养老金缴费清单。证明原告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5、劳动合同、人员基本信息、上海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通过人员名单、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及汇总表、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业绩汇总表、B公司资质证书、原告的身份证、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证明原告于2005年5月10日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负责B公司承包的施工项目,并以B公司的项目经理名义申报二级建造师,成为B公司的注册建造师。期间原告不可能再为被告提供劳动。

  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均当庭进行了质证。

  经审理查明:郑某于1980年12月2日从学校毕业分配至{A0X}工作。1993年10月,郑某在{A0X}下属的装饰项经部承包经营项目。2000年12月,郑某与{A0X}终止内部承包关系。此后,郑某未再至{A0X}上班,{A0X}也未向郑某支付工资。2006年5月,{A0X}要求郑某上班,郑某向{A0X}总承包部领导递交书面申请,以身体健康原因无法正常按时上下班为由,向{A0X}提出自2006年5月至2007年3月在家休假待工,本人“四金”全部由自己承担的申请。2007年8月31日,{A0X}向郑某发函:“{A0X}近期梳理单位的不在岗人员,结合你目前所处的实际情况,经总承包部领导与工会及{A0X}劳人科商量决定,将解除你与单位的劳动合同,特发函通知,如你有话要说,请接到本函通知后,于2007年9月10日前来总承包部找相关领导或直接找{A0X}领导磋商,如不来,{A0X}劳人科将会作出解除劳动合同或除名处理。”郑某于9月12日前往{A0X}商谈,未有结果。2007年9月25日,{A0X}再次向郑某发函,要求郑某于2007年10月8日上午8时报到上班,如不上班,作旷工记录。10月11日,郑某到{A0X},双方对工作问题仍未能协商一致。2007年11月1日,{A0X}以郑某经二次通知仍未上班,其行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事由,决定作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并就处理决定向企业工会组织报告。2007年11月5日,工会作出回复,同意解除与郑某的劳动合同。2007年11月19日,{A0X}出具了于当日解除合同的退工证明。郑某于当月22日收到退工证明。郑某名下的社会保险费缴至2007年11月。此后郑某数次寻找{A0X}的相关领导,就其不到公司上班等事项进行申辩,并要求企业作出答复。2008年4月15日,郑某向{A0X}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递交书面调解申请,提出{A0X}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项要求。2008年5月15日,调解委员会将调解结果出具书面意见。郑某于2008年7月7日向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0X}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对停止工作期间工资损失进行赔偿。2008年7月10日,仲裁委员会以郑某的请求事项超过仲裁申请时效的理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郑某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另查明,郑某现已取得了二级建造师的执业资格,并已进行了初始注册,申报单位为B公司。B公司以与郑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作为郑某系其员工的凭证,以郑某在该公司主持完成承包的工程项目作为考评业绩,向考评主管机关提供申报材料。

  本案因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至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2000年12月,郑某与{A0X}内部承包关系终止,此后郑某未再向{A0X}提供劳动,按劳分配是劳动法确立的原则,郑某在2001年1月至2008年6月期间没有为{A0X}付出劳动,郑某主张上述期间的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郑某作为{A0X}的员工,应当自觉履行劳动义务,但郑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此期间主动向{A0X}要求工作,郑某所称{A0X}拒绝作出工作岗位安排,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证实,在2007年9月期间,郑某与{A0X}就劳动权利义务的继续履行进行了协商,经协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事后,{A0X}以郑某旷工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是欠妥的。双方经协商对继续履行劳动权利义务不能达成一致意见,{A0X}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标准以郑某在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准。郑某在此期间因没有为{A0X}付出劳动,因而没有从{A0X}获取工资,郑某主张以5,000元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A0X}应当根据郑某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照解除劳动关系时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依法向郑某支付经济补偿金。郑某要求{A0X}支付经济补偿金的50%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符合规定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A0X}辩称郑某的请求事项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但根据郑某提供的证据证实,郑某在收到退工证明以后,已向企业工会组织寻求权利救济,具有申请仲裁期间中断情形,{A0X}的辩称难以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