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分厂拖欠工资,总厂改制换主人,职工起诉讨薪

  人民网·天津视窗11月26日电:一职工被厂方拖欠六年零八个月工资,因超过

  仲裁时效,只好诉至法院。尽管企业现已改制并易主,但与该职工之间的雇佣

  关系仍存在,且欠款事实能够证明,故法院一审判令企业给付所欠工资3万余

  元,并承担10元诉讼费。

  苏某原是某企业分厂职工,1992年起企业职工陆续下岗,苏某被安排继续

  负责分厂的财务和劳资工作,直至2003年6月。

  2007年该企业总厂出售给他人经营,名称变更为某公司。因多次催要所欠

  工资未果,苏某于2008年4月向天津市红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但因超过仲裁时效,该委员会对此案不予受理。

  后苏某诉至天津市红桥区法院,要求某公司给付其所欠工资95278.7元、

  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并承担诉讼费。

  庭审中,被告某公司辩称,原告是分厂职工,与其无劳动关系。总厂与分

  厂是各自独立的两个法人,故不应由总厂(现某公司)支付原告工资。某公司

  认为原告起诉不适格,故不同意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分厂之间曾寻在劳动合同关系。原告提供的证人

  能证实其继续留在分厂工作是应总厂要求,总厂也答应为其解决工资问题,此

  时双方应是雇佣关系。分厂曾向总厂出具了一份“申请”,载明欠发原告六年

  (即1993年至1999年7月)的工资累计3万元,并有总厂法人代表和分厂厂长签

  字。但当时总厂因经营困难没有支付,现原告主张权利,应予支持。原告自

  2001年起已自行缴纳了养老保险,现要求被告为其补缴养老和医疗保险的请求

  ,不予支持。

  今年10月底,红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支付所欠原告劳动报酬共计33200

  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请。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根据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的规定,劳动争

  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另外,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有明确规定。该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

  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

  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

  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

  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