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首付婚后按揭离婚后应怎样判决
2004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相恋。2005年3月,原、被告准备结婚,但因原告无房子作新房,被告父母则迟迟不肯双方结婚。同年6月,原告向父母要了一部分钱,加上本身的积蓄,共计5万元,支付首付,按揭购买了一套三室二厅的公寓,后办理房产证,但房产证上只有原告一人的名字。同年10月1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此后,双方一同支付房屋按揭款。2010年6月,双方因性格不和,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欲办理离婚手续,但对该房产一直达不成一致意见。为此,原告遂诉至法院。庭审中,对该房进行了评估,经评估机构鉴定,该房价值为23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诉争的房子是婚前首付婚后按揭,离婚时房子应判归一方比较合适。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支付的按揭款,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获得房子的一方给付对方一半的补偿。但对于原告以婚前财产支付的首付款5万元,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购买的房屋升值所产生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而,在房屋已经升值,双方对房屋现价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评估,评估出来的价格减去一方婚前支付的首付款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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