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抵押权跟质权的区别

  (一)担保标标的不同

  1、质权提供担保标的有动产和权利。

  2、抵押权提供担保标的有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及动产。

  (二)成立要件不同

  1、质权以质物转移占有为必要,质物的占有移转,既是质权的公示方法,也是其成立要件。

  2、抵押权的成立,一般须经登记才成立,不需要登记的是签订抵押合同,不需要抵押物的移转占有。

  (三)担保的机制不同

  1、质权,除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外,尚具有对标的物或其权利凭证法人占有、留置效力,由质权人直接控制标的物,从而造成出质人的心理压迫,以促使债务如期归还。这种留置效力为抵押权所不具备。

  2、抵押权为非占有性担保物权,以优先受偿效力来发挥担保作用

  (四)实行方式不同

  1、质权人于债权期限届满或约定事由发生而未受清偿时,因其已经事先占有标的物,可不经司法程序而径直参照市场价变卖质押财产或者其他方式处分质押财产并就其变价价值受偿。出质人如果认为变价不公,可另行通过诉讼解决。

  2、抵押权人行使其抵押权时,在达不成协议时一般需要通过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而不能强行夺取抵押财产并变卖。

  (五)二者同时设立在一个标的物上的优先效力不同

  1、先设立的登记的抵押权优于后设立的质权;

  2、可不予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在后设立的质权;

  3、先设立的质权优于后设立的登记的抵押权或未设登记的抵押权。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保证债务的履行而转让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该财产的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在质权关系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必须将质物交给质权人,不再享有质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债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出质人还可以对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仓单、提单等财产权利进行质押。此时,质权被称为权利质权。

  在质押行为中,提供财产的人称为出质人。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