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特别程序有什么特点以及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特别程序有以下特点:

  1、实行一审终审。即判决、裁定一经作出,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不可以上诉。

  2、独任审判。即由一名审判员审理案件,但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案件除外。

  3、管辖的法院是基层法院。

  4、不用交诉讼费用。

  5、如果特别程序的处理有问题,不能再审,但可以提异议。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有: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另外,对指定监护不服提起诉讼的案件,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特别程序案件的救济途径包括:

  1、适用特别程序作出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

  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对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

  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