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票据纠纷民事答辩状

  票据纠纷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XXXXX,住所地: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职务:XXX。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深圳市XX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原审法院认定答辩人与第三人莫XX存在真实的汽车买卖交易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08年4月9日,答辩人依法和第三人签订《汽车购销合同》,答辩人将一辆发动机号为SQR473FF8A0***的奇瑞A1小轿车销售给第三人,第三人共应向答辩人支付64105元,其中包括购车款59800元,答辩人代为交纳的交强险费用950元、商业险费用3040元和车辆使用税315元。第三人通过三种方式只付了上述费用,其中支付定金10000元,交付票号为03002898、票面金额为50000元的涉案支票一张,通过刷卡方式支付余款4105元,答辩人与第三人莫XX存在真实的汽车买卖交易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原审法院认定涉案支票为完全票据,合法有效,答辩人可依法承兑该支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一审期间,上诉人已在庭审中承认涉案支票的出票日期:2008年4月11日,收款人: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金额:50000元,用途:车款,均由上诉人财务人员填写,涉案支票为完全票据,合法有效。答辩人与第三人存在真实的汽车买卖交易关系,第三人用涉案支票支付车款,答辩人不存在不当得利。

  三、原审法院认定答辩人依法取得涉案支票即可依法享有涉案支票的票据权利,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票据上所表示的权利是支付一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票据所表示的权利和票据本身不可分离,合法持有票据即享有票据权利,丧失票据则不能行使权利,票据权利与票据原因即基础民事关系严格分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此即票据的无因性。法律上之所以承认票据的无因性,目的在于鼓励票据流动,保障交易安全。上诉人将支票背书合法转让给第三人后,第三人即取得票据权利,第三人用于支付购车款后,答辩人即取得支票的票据权利。上诉人声称与第三人无业务往来关系等理由均不影响上诉人对涉案支票拥有的《票据法》上的权利,答辩人无须将第三人所购买的汽车交付给上诉人。

  本案中,鉴于涉案支票系由第三人在向答辩人购买轿车过程中作为支付部分购车款人民币五万元的凭证,第三人和答辩人之间存在真实的交易行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答辩人取得涉案支票的来源合法,亦遵循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所以,答辩人依法享有涉案支票的票据权利,其承兑票据的行为合法,不属于不当得利。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深圳市XXX有限公司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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