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如何办理遗产房产继承

  1、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4)其他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5)继承记名财产的,应当提交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

  (6)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原件。

  (7)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应当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8)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的,应当提交其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声明书。

  (9)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10)监护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监护资格证明。

  2、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关于房屋继承的诉讼时效问题的法律规定是《继承法》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实际上,《继承法》和《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这两种规定之间的这种冲突,已经给我们的司法实践造成紊乱。目前在房屋继承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各地对此问题做法不一,主要有两种做法:有的是自房屋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3年的,用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自房屋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又没有中止、中断、延长等法定事由的,用裁定驳回其诉讼请求;至于争执房屋由谁登记产权,法院不管。

  1、继子女与养子女的房产继承权

  根据最高院出台的关于继承法解释相关规定,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继子女对原父母遗产的继承。被收养人即尽了对养父母的赡养义务又能照顾好生父母的,也可获得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2、以夫妻名义同居的非配偶的继承权

  新的婚姻法取消了事实婚姻关系的认定,而以同居名义代替。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对死亡的一方尽了较多的义务的,可以适当分的遗产,作为合法继承人以外获得的扶助义务的补偿的权利。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

  针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部分人会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实际上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约定了指属于一方的财产,为一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