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亲生女虐待,老人房产指定养女继承
赵某与李某夫妻有一个亲生女儿,还有一个养女。他们的亲生女儿叫赵某梅。1989年,两人收养了一个女儿,起名叫赵某兰。
自退休后,夫妻俩一直与亲生女儿生活。2002年3月、2011年7月,李某与赵某两人先后去世。赵某去世前立下遗嘱,称其女儿赵某梅长期虐待自己和老伴。自己和老伴肠胃不好,需要喝温水,而赵某梅直接给喝自来水;自己和老伴行动不便后,赵某梅经常对两人要上厕所的请求装听不见,任其直接尿在裤子里;赵某梅对父母经常推推搡搡,夫妻俩身上常年被碰得青一块紫一块。赵某遗嘱称,在两人患病期间,养女赵某兰常来照顾、清理卫生、做饭熬药。故将夫妻名下的房屋指定由养女赵某兰继承。
赵某去世后,由于房屋一直由赵某梅居住使用,赵某兰持遗嘱要求赵某梅腾房,但赵某梅拒不搬离。后赵某兰诉至法院,请求判定房屋归其个人所有。
庭审中,赵某梅不认可赵某兰是养女,称其也从未赡养过其父母,不应当继承其父母遗留的房产;另外,赵某梅认为赵某兰所持的遗嘱是伪造的。
说法
法院认为,赵某兰与两位老人按规定办理了收养公证,形成了收养关系。赵某兰所持的遗嘱,经鉴定机关鉴定,确系其养父赵某书写,遗嘱有效。
根据《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该案中,赵某兰是法定继承人。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同时,《继承法》第13条第4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本案中,由于李某生前没留遗嘱,其去世后,诉争房屋中属于其份额的依法应由赵某、赵某梅、赵某兰继承。但鉴于赵某在遗嘱中自述了女儿赵某梅对父母有虐待行为,故在分配李某的遗产时,赵某梅应当不分。而赵某在遗嘱中也明确表明,愿将诉争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由赵某兰继承。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赵某兰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