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遗赠费用标准是什么
一、房产遗赠费用标准
(一)被赠方需缴纳契税
《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规定,《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二)赠与方需要缴纳营业税
1、《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其计税依据是《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上述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或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进行核定征收营业税。由于新营业税对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特案规定纳入了视同销售范围,因此财税文件也适用个人无偿赠送房产行为。
2、双方需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属于印花税应纳税凭证。《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因此,个人无偿赠送房产,出、受赠双方都需要按0.05%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二、房产遗赠费用的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就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的具体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通知》规定,下面三种情形的房屋产权是无偿赠与的,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的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当房屋人死亡,按照法律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的继承人或者被受遗赠人。除了上面的情形以外,房屋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被赠与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