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海事局小型旅游船舶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小型旅游船舶的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秩序,保障小型旅游船舶及人命安全,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连云港海区载客12人以下的小型旅游船舶(以下称船舶)、及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
第三条连云港海事局为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船舶登记
第四条船舶应当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并取得船舶国籍证书。
第五条船舶应当用中文在船首两舷显著位置标识船名和在船尾标识船籍港,并在办理登记时向主管机关报存照片。
第六条船舶可以依法登记为个人、合伙或企业所有。
第七条船舶办理所有权登记应当交验:
(一)居民身份证(个体或合伙)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购船发票,或买卖合同(建造合同)和交接协议;个体船舶如不能提交的,可由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代替;
(三)过户船舶还应提交原登记机关的注销登记证明书及档案;
(四)主管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船舶符合上述规定,主管机关予以登记并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第八条申请船舶国籍证书应当交验:
(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二)连云港船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
??船舶符合上述规定,主管机关发给《船舶国籍证书》。
第三章船员管理
第九条船舶的任职船员年龄应当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并身体健康。
第十条任职船员应当经过主管机关认可的培训。参加培训的船员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的影印>;
(二)近期两寸黑白照片;
(三)主管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经过培训的船员由主管机关组织考试或考核,考试或考核合格的,主管机关签发《小型旅游船船员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小型旅游船船员合格证书》有效期为1年。证书有效期满1个月前,由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指定专人或船员本人到主管机关申请换证。申请换证应提交第十条规定的材料。换证期间主管机关根据需要对持证船员进行适当的培训。对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持证船员,主管机关可不予换证,或进行强制培训合格后再予以换证。
第十三条《小型旅游船船员合格证书》应随船备查。
第四章船舶航行?
第十四条船舶航行距岸不得超过5海里。
第十五条船舶不得在以下水域航行:
(一)东防波堤与水岛连线以西港口水域;
(二)航道;
(三)锚地;
(四)主管机关公布的其他水域。
第十六条船舶在下列情况下禁止航行:
(一)夜间;
(二)6级以上大风天气;
(三)雾天;
(四)主管机关认为不能航行的其他恶劣天气;
(五)载客数超过核定人数。
第十七条船舶航行中应注意避让,穿越航道应垂直穿越;航行时速不得超过30海里。
第五章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船舶的安全责任,按国家规定应由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负责。
第十九条在海滨浴场内的船舶,应当由海滨浴场负责其安全管理责任。其管理措施应报主管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船舶未落实安全责任部门和安全措施的,不得在海上航行。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船舶符合上述规定后,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小型旅游船船员合格证书》和安全责任部门的证明及安全措施到主管机关,领取《核准证》,并将其挂在船舶明显处。未持有《核准证》的,不得航行。?
第二十二条船舶应当遵守本规定的有关要求,接受主管机关现场监督人员的检查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检查内容包括:
(一)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二)船舶检验证书;
(三)船舶国籍证书;
(四)《小型旅游船船员合格证书》;
(五)船舶标识;
(六)载客情况;
(七)救生设备的配置情况;
(八)其他要求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主管机关将检查中发现的涉及船舶安全的>患报告乡镇政府或有关安全责任部门,协助乡镇政府或其他安全责任部门采取措施解决。
第二十五条船舶应当在每年5月下旬和8月下旬到主管机关办理船舶定期签证,否则不得继续航行。
第二十六条船舶发生或发现交通安全事故,应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并接受和配合主管机关的调查处理。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