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船舶污染应急反应专家库组成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利用专家资源,充分发挥专家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过程中应急技术和法律支持、咨询以及决策建议作用,提高应对船舶污染事故的能力与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辖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与处置所需专家资格的认定与管理。
第三条辽宁海事局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与处置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二)从事航运、海事、造船、环保、法律、海洋渔业、气象、卫生、安全管理、船舶检验、防火防爆、石油和化工等相关专业工作,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具有国家认可的高级技术职称;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能够参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及应急处置工作;
(五)具备以下条件者优先入选专家库:
1、具有丰富的专业工作资历,并取得主管机关或权威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
2、具有成功参与处置和调查重大船舶污染事故经验。
第四条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与特别邀请相结合的方式。申请程序为:
(一)个人申请的,申请人应填写“专家综合信息一览表”并交单位盖章同意后,将申请表报送辽宁海事局审查,通过审查者,即可获得专家库专家资格;
(二)特别邀请的,由辽宁海事局向被邀请专家发放专家邀请信,被邀请人收到邀请后同意参加专家库的,应填写“专家综合信息一览表”并反馈辽宁海事局,即可获得专家库专家资格。
第五条专家库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为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及处置提供防治对策、应急技术和法律支持,为应急决策提供建议;
(二)为日常船舶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专业咨询与工作建议,参与船舶污染防治和应急反应技术的研究工作;
(三)为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评估、索赔和赔偿等方面提供咨询;
(四)担任船舶污染防治专业课题评审专家组成员,并不受任何干预地提出独立评审意见。
第六条专家库专家的主要义务:
(一)积极参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与处置、船舶污染防治专业课题研究及评审等活动;
(二)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定、事故调查、污染损害评估、过驳方案评估、医疗救护、应急处置效果评估等工作提供决策咨询与技术支持,积极发挥辅助指挥与决策建议作用;
(三)在船舶污染防治专业课题评审工作中,做到认真、客观、公正;
(四)对本人提出的决策咨询、评审意见等承担责任;
(五)严守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与处置、船舶污染防治专业课题评审中涉及的国家、商业机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专家参加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与处置等工作。
第八条辽宁海事局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专家资格进行复审,对复审不合格者,取消其专家库专家资格。
第九条专家库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辽宁海事局核实后给予警告、暂停直至取消其专家库专家资格的处罚。
(一)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与处置的决策咨询与技术支持中,因重大失误或错误建议而导致严重后果的;
(二)在船舶污染防治专业课题评审中,不能做到客观、公正的;
(三)连续三次不能接受邀请参加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与处置、船舶污染防治专业课题评审等工作的。
第十条本办法由辽宁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