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退保知识有哪些
(一)退保条件
1、城乡居民参保医疗保险后,在医保享受期前因户籍注销、转出、学籍注销、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等原因,退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未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可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享受待遇前或享受待遇第一个月内办理退保,逾期将不办办理。年度中途应征入伍参保学生,尚未支付医疗费的,可办理退保。
2、参保人员在待遇期内因户籍注销、转出、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的,又要退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应该在当年度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前办理退保,逾期将不再办理。
(二)退保材料
1、个人身份证;
2、户口本;
3、由他人代办的应同时提供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4、未成年人办理退保手续时应由监护人携带户口本、监护人居民身份证;
5、学籍或户籍转出相关证件或证明;
6、参加其它医保的医保凭证;
7、死亡人员需提供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
8、应征入伍人员提供入伍证明;
9、原专用收款收据。
(三)退保流程
1、参保人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2、提交申请相关材料;
3、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保申请表》;
4、工作人员对参保人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退保资格,符合条件给予医保退保,出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款通知单》;
5、申请人凭《退款通知单》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财务处办理医保退费。
(一)申请人至医保个账窗口提出申请,提供资料。
(二)申请人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保申请表。
(三)经办人员核对参保人基本信息,审核退保资格,符合条件的给予医保退保,出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款通知单。
(五)到医保财务结算窗口办理退款。
医疗保险退费是有条件的,具体可以向当地的社保局咨询,对符合退费条件的参保单位或个人,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单位或本人向现参保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退费申请,填写《参保单位(个人)医疗保险退费申请表》(附件1),说明申请退费原因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由受理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的退费情况进行审核,并送多缴费发生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退费事项和金额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由受理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报当地人力社保局和财政局审批(本通知第一条(一)款1目、2目,以及第一条(四)款情形除外),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有关原因。
(三)经当地人力社保局和财政局审批同意的退费应于当月内及时通过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保卡或指定银行账户支付给申请单位或个人。其中,当年多缴费的退费,由征缴户退出,冲减当年收入;往年多缴费的退费由财政专户退出,列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