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没调查咋能认定“谣言”

  据报道:因上访问题迟迟未能解决,沈阳女子郭某某发微博举报沈阳市三名主要领导,被沈阳警方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为由行政拘留十日。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沈阳警方行政处罚决定书写明的“虚构事实”,对应的应该就是“散布谣言”。可是,郭某某在微博上“虚构”了什么事实,又散布了什么“谣言”呢?

  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同样也写得很清楚:郭某某在微博上发布“陈某某、曾某、许某有利用职权为自己功绩、设置沈阳市人民政府驻京办某稳工作组这个非法单位,不惜用流氓手段绑架百姓,滥用职权指派公安警力截访,出具虚假情况说明强行拘留,伪造拘留证”等信息……郭某某举报这三位领导“滥用职权截访、伪造居留证”,这是在反映一种情况。那么她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首先要有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吧?如今是否展开了调查,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这些一概不提,而郭某某却被迅速拘留了。这不免让人疑惑:难道举报领导的问题,就一定是“散布谣言”?

  正当的程序应当是:既然有公民举报领导,那么相关部门首先展开调查,并公布有证据支撑的调查结果。此外,如果被举报的领导自觉名誉权受到了侵害,也大可以自行提起诉讼。但如果当事人反映的情况的确存在,要追究的就该是相关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