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信托受益人的权利

  信托受益人是指享受信托助产本身的利益及由信托财产历增加的收益的人,只享受信托财产本身利益的人,称为本金受益人,只享受信托财产增值收益的人,称为收益受益人。受益人是几个当事人时,称为共同受益人。信托关系中的受益人,都是由设定信托时的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可以参与签订信托文据,也可以不参与,受益人可在文据中明确指定,但不是特定。如公益信托,事先无法特定某一具体的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是在信托关系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承享委托人所享有的各种权利;

  (二)有依法转让和继承信托受益权的权利;

  (三)有将信托受益权用于清偿到期不能偿还的债务的权利;

  (四)信托终止时,信托文件未规定信托财产归属的,受益人有最先取得信托财产的权利;

  (五)当信托结束时,有承认最终决算的权利,只有当受益人承认信托业务的最后决算后,受托人的责任才算完成。就受益人的义务而言,一般认为,当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业务的过程中,由于不是因为自己的过失而蒙受损失时,受益人就有义务接受受托人提出的费用要求或补偿损失的要求,在信托收益中予以扣除。但是,如果受益人放弃收益权利,就可以不履行这个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