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标准能否成为免责事由
(一)案情
2002年2月5日,宏信化工公司与干燥设备厂签订工矿产品买卖合同,约定,宏信化工公司向干燥设备厂购买干燥机一台,单价7万元,质量按行业标准,三保期六个月,供方指导安装调试。
2002年3月20日,干燥设备厂安装调试完毕干燥机,交付使用,宏信化工公司付清全部货款。2002年7月29日下午2时50分,宏信化工公司在使用干燥机过程干燥硼氢化钾的过程中中发生爆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现场进行勘察,并委托安泰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认定。
2002年8月1日,安泰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作出关于宏信化工公司“7.29”干燥机爆炸事故原因的认定,认为该干燥系统没有导除静电的装置,干燥系统的设备本身也未有接地,在干燥时产生的静电不能导除,产生静电积聚,最终酿成静电放电,导致爆炸。
2002年8月2日,宏信化工公司向干燥设备厂发出信函,要求更换一台适合本产品烘干的干燥机,并赔偿因此事件造成的产成品报废以及停产三天的损失。
2002年9月24日,宏信化工公司送被炸设备去干燥设备厂时,与干燥设备厂签订协议一份,约定:宏信化工公司向干燥设备厂购干燥机一台,爆炸原因见安泰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事故认定书,双方认定与干燥设备厂无任何关系。宏信化工公司要求干燥设备厂帮助修复已炸设备,宏信化工公司付给干燥设备厂修理费一万元,其中修理部件为布袋除尘器及三个管道,另外蒸汽换热器由干燥设备厂重新试压检查修理后,由宏信化工公司自己安装,如该设备再发生任何事故与干燥设备厂无任何关系。已炸布袋除尘器由宏信化工公司于2002年9月23日送至干燥设备厂,以上修复设备于2002年9月27日修好,宏信化工公司带款提货(一次性货款两清)。本协议签字后立即生效。双方法定代表人在协议上签名。
后,干燥设备厂又提出除修复设备外,还要安装10项用于设备安全的配置,总计费用约2万元。双方为此发生争执而致协议未履行。宏信化工公司2002年12月18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2002年9月24日与干燥设备厂所签订的质量问题处理协议无效,判令干燥设备厂返还设备款7万元,并赔偿因其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原告的原材料损失14000元。
干燥设备厂辩称:被告生产的产品符合行业标准,是合格产品;该干燥机只能用于干燥水份,不能用于干燥酒精,原告对标的物使用不当导致7月29日的爆炸事故,根本原因在原告;双方于2002年9月24日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中查明:干燥机的行业标准中未有需安装静电导除和接地装置的明确要求,该产品符合行业标准;在干燥设备厂提供的产品说明书、产品包装及铭牌上未有产品使用方法的中文警示说明或警示标志;宏信化工公司用干燥机烘干的是硼氢化钾中所含的水份,乙醇是用于硼氢化钾生产后道工序加工中的洗涤溶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