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建筑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内容

  一、建筑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内容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的缺陷、物质本身的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

  (10)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的部分。

  二、建筑保险的承保项目有哪些?

  1、建筑施工合同中规定的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工程、临时工程以及工地上的物材。

  2、建筑用的机器设备,包括施工用的各种机器如起重机、打桩机、铲车、推土机、汽车;各种设备如水泥搅拌设备、临时供水及供电设备、传送装置、脚手架等,均可投保。

  3、工地上原有的财产物资,包括工程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房屋建筑物及其他财产物资,由于施工过程中的意外而造成的损失危险,保险人亦可承保。

  4、安装工程项目,即建筑工程项目中需要进行机器设备或其他设施安装的项目,如电梯及发电、取暖、空调等机器设备的安装存在的危险予以承保。

  5、损害赔偿责任,即建筑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他人损害并依法应承当的损害赔偿责任,虽是责任保险中的承保对象,亦可作为建筑工程保险项目之一加以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