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工程转包应注意哪些事项

  (一)发包人若知晓转包,则不能请求确认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转包合同无效。

  (二)发包不得突破相对性直接与实际施工人结算。

  (三)因为承包人转包违约,承包人要求按合同结算没有法律依据的,双方应当按实际施工人资质等级按实结算。工程款利息作为派生物可获得支持。

  (四)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损失,承包人可以主张,但实际施工人无权向发包人主张。

  (五)优先受偿权,为有效合同的承包人享有。

  (六)承包人主张管理费没有法律依据,已经获得的,应当收缴。

  (七)发包人将部分工程甩项给其它单位,承包人所产生的配合费可以主张。

  我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转包在建设工程实务中具有多种形态,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一)在工程转包纠纷中,依据转包的方式及转承包人的人数,转包的形态可分为:直接转包与变相转包

  1、在工程转包纠纷中,所谓直接转包是指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直接转包给某一施工人;

  2、在工程转包纠纷中,所谓变相转包是指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通过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即变相的转包。

  (二)在工程转包纠纷中,依据转包的次数,转包的形态可分为:一次转包与层层转包

  1、在工程转包纠纷中,所谓一次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后不再转让的行为;

  2、在工程转包纠纷中,所谓层层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后工程被再次或数次转让的行为。

  (三)在工程转包纠纷中,依据转包的对象,转包的形态可分为:工程总承包(包括勘察、设计、施工)转包,施工转包,勘察转包、设计转包;施工转包又可以分为施工总承包转包,专业工程转包

  1、在工程转包纠纷中,工程总承包转包是指工程总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

  2、在工程转包纠纷中,施工转包是指施工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施工义务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施工义务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相应的施工总承包人转让全部工程施工义务的属于施工总承包转包,专业承包人转包全部的专业工程施工义务的属于专业工程转包;

  3、在工程转包纠纷中,勘察转包是指勘察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勘察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勘察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

  4、在工程转包纠纷中,设计转包是指设计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设计任务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设计任务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任务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