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外资企业清算的程序

  外资企业清算的程序:

  1、董事会关于终止企业,并进行清算的决议,同时董事会任命清算委员会成员,成立清算委员会;

  2、清算委员会持董事会决议及清算申请报告,向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政府机关送件申请;

  3、清算委员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截至清算开始日止之会计报表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4、自清算委员会成立日起60日内,至少两次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一种当地省或者市级报纸上刊登公告。

  5、清算委员会于清算期间,处置企业资产,处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并按照清算会计的要求,进行清算会计核算;

  6、清算委员会于清算期间,按期进行国、地税税务申报;

  7、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8、清算委员会于清算结束日,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债务清偿表》、《财产分配表》以及《清算事项说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清算结束日之会计报表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9、办理财政、统计登记证注销手续;

  10、办理海关注销手续;

  11、注销银行存款账户,剩余资金购汇汇给境外投资人,办理外汇登记证注销手续;

  12、缴销企业营业执照、公章等,办理工商注销手续。

  外资企业类型分为: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是指外国合营者依照我国法律,经批准同中国合营者在我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股权式经营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是指外国合作者依照我国法律,经批准同中国合营者在我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契约式经营企业。

  3、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是指外国投资者依照我国法律,经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