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违规建设引起地质灾害不能免责

  原告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之前,委托市地质环境监测站对建房处的地质环境所作的调查报告,对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已经提出警告,并提出了建议意见,原告建房处属采取有效措施后可以建房的滑坡易发区,而非绝对禁止任何建设行为的危险区,因此相关部门为其办理了合法建房的手续。由于原告扩大建筑面积和没有严格按照地质环境调查报告的建议施工,也没有对防滑设施的建设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引起了边坡上岩体大面积滑移,从而引发了地质灾害的发生。因此是原告的施工行为而非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行为引发了地质灾害。被告在得知滑坡险情后,依照条例规定组织专家赴实地对灾害险情的成因进行了勘查,经过分析论证,作出旬国土资发(2005)53号关于旬阳县城区2号滑坡体内水磨湾段灾害险情责任认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一)项之规定作出判决:维持旬阳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旬阳县城区2号滑坡体内水磨湾段地质灾害成险责任认定的通知。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向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王成军等3人建房处属采取有效措施后可以建房的滑坡易发区,而非绝对禁止任何建设行为的危险区,因此相关部门为其办理了合法建房的手续。由于上诉人扩大建筑面积且没有严格按照地质环境调查报告的建议和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规范要求施工,诱发了该处滑坡险情的出现。险情发生后,被上诉人旬阳县国土局依据相关规定,组成专家组对该处地质灾害进行分析论证,所作出的成因分析合法真实,被上诉人据此作出的灾害险情责任认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关于该成因分析不合法、不真实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于2006年4月25日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