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做“法官”,莫做“股东”
陕西省神木县法官张继峰打官司索要1100万红利一审胜诉、随后又欲为保公职而放弃红利一事,近日来在社会上引起了高度关注。有人痛斥其通过权力寻租不当获利,但也有人表示,不论他是否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作为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张继峰确应获取1100万元的红利。记者昨天采访了多名法律和行政专家后了解到,尽管对于张继峰是否应当获利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根据国家法律的明文规定,身为法官,却又同时拥有煤矿股东的身份,是绝对不可容忍的行为。不论当事人最终是否放弃红利,都应当为此受到严惩。
观点一:行为既违法收益也违法
“如果在国家相关规定出台之前,这名法官的入股行为,应当视为公民的个体行为,利益应当得到保护;而在国家规定出台之后,再作为股东身份的获利,就是非法的。”上海政法学院副院长关保英教授告诉记者,根据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像入股煤矿这样的行为,属于明显的营利性活动,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关保英表示,就目前所能了解到的事实来看,张继峰在国家相关法律文件出台之后,既没有主动地退出股份,也没有向组织上汇报过自己是煤矿股东这一事实,同时又还在继续担任法官这一职务,这明显是违规违法的行为。这段时间中,煤矿所产生的利润,张是没有权利去索取的。“如果他坚持要索取这部分红利,那么只有辞去法官这个职位,以普通公民的身份来打这个官司。”
“但即便如此,我个人认为,他所主张的‘红利’,是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关保英说,不论最后结果如何,在案件审理完毕之后,张继峰违反公务员法从事投资、并且瞒骗组织的行为,必须按照相关行政规定和党员干部的纪律规定受处分。
观点二:处罚要明确法官职难保
“公务员不能参与营利性活动的规定出台的目的,就是为了杜绝权力寻租。从这个角度来说,如果张继峰放弃自己的法官职务,或许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上海市委党校教授郭庆松说,这起案子所引起的争议,其实反映了制度上还存在相关的漏洞。尽管国家法律规定了公务员、法官不能参与营利性活动,但却并未规定相关收益应当如何处理。就这起案件而言,假如张继峰放弃了公职来打官司,也很难找到明确的条文来阻止他这样做。
郭庆松告诉记者,从这起案子来看,尽管从事法官工作的张继峰按照规定是不可以拥有煤矿股份的,但参股的事实已经存在,1100万红利的产生也是客观事实,这笔钱是确实存在的。目前不论是公务员法还是法官法,都没有任何条款可以作为处理这笔资金的依据。“我个人觉得,综合各种情况来看,或许将这笔存在争议的收益收归国有,是相对合理的做法。”郭庆松说,从客观效果来看,假如将这笔红利收归国库、并且对当事的法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罚,那么既杜绝了某些人“以公权换暴利”的幻想,又维护了法律和干部制度的尊严。可惜的是,在法无明文的现实下,这个案子的最终结果,只能取决于审案法官的个人裁量。
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的朱大网律师则表示,就案件本身而言,还有更多需要调查清楚的因素:张继峰当年是否是真的拿出资金投资了?存不存在权钱交易的问题?是否涉及腐败?这些都会影响最后的判决。而有一点可以确认的是,国家当年之所以先后出台禁止公务员、法官参与营利性活动以及撤出投资的要求,其目的正是为了防止这些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