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院方过错免责条款效力

  一位文先生就“亲历”过这样的事。文先生说,他是个老年人,患有白内障,今年2月份动手术时,就亲眼见了这“吓人”的手术协议,上面列明了各种手术中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医生也应该体谅体谅我们病人,要考虑我们的心理承受能力啊,毕竟病人的心理状态也关系到医生的手术是否成功。而且这份协议书就是‘不平等’条约,是医院推掉一切责任的借口;从某种角度来讲,我们病人就是弱势群体,医生掌握着生杀大权,医生和我们本身就不平等。”

  读者朱女士、姜先生等也都表达了和文先生相同的看法。一位陈先生则在这个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我认为医院应和保险公司挂钩,为需要手术的病人购买(重大)疾病保险。”医生:告知后果是必须的

  虽然患者对手术单有众多看法,但一些医生也有话要说。一位在我市某医院任职的林医生解释说,手术同意书是指患者因病情需要行手术治疗前,医疗机构履行告知程序,包括告知手术名称、适应症、手术内容、风险及并发症等,并由患者或近亲属签字,其中在手术单上详细列明手术的风险也是对患者负责,对于医生来说也是一种“减负”行为,如果把所有的医疗风险都让医生承担,只允许成功,不允许失败,那么,医生将只好采取防卫措施,少做手术,最终危害的还是患者。

  另一位姓张的医生还叹了自己的苦衷:手术前签订协议书是必须履行的手续之一,《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家属介绍病情,《医院工作制度》中也有明确要求;由于医疗临床实践的复杂性,比如麻醉意外可能引起呼吸心跳骤止、肢体瘫痪、伤口感染等一系列问题,决定了医疗手术协议还是应该签订的;但是现在有不少患者根本不理解,甚至不配合治疗,类似这些情况,医生不给患者解释清楚就是自己的失职,所以患者应该给予配合和理解,而不能狭义地将每一项诊治内容都理解为可有可无的东西,手术前的谈话签字,也正是为了使医患双方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律师:签字不意味着立下“生死状”“医疗合同是‘不平等条约’?”的话题讨论也引来了一些法律界人士的参与,律师们从专业角度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一个从事法律工作多年的叶律师认为,从手术同意书的内容来看,确实有许多值得改进的地方,目前的手术同意书中,过分强调手术中可能发生的种种不良后果,缺乏对手术方案和医生可能采取的保障措施的详细记载,这是一种不完全履行义务的行为。因此,即使强调患者本人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也应当进一步完善手术同意书的内容,充分满足患者的知情权。

  那么,患者在手术同意书上签了字是否就可以免除医生的责任?一位法学教授认为:目前,手术中确实存在着现代医学难以克服的风险,医院用患者签字的方式告知手术中的风险,应该说是合理合法的;但是,如果在手术中由于医生的过错而造成患者损害,就不能因患者已签字而免除医生的责任;手术后如果出现医患纠纷,明确是院方过错的话,医院与患者所签的免责条款就无效,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悉,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明确了医患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医院对自己是否存在过错,将承担举证责任。所以,签字不等于立下“生死状”,患者不必过分忧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