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父亲医院自缢身亡,医院免责条款效力
本来将父亲送进医院,想让父亲的间歇性精神分裂症治好。谁想,现在等到的却是父亲冰冷的尸体。近日,死者的儿子王进打进本报法援热线咨询:患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的父亲在医院自缢身亡,医院是否负有责任?昨日上午10时,金陵晚报记者赶到事发地点——长芦精神病防治院。在医院的门口,憔悴的王进告诉记者:父亲王博是在2003年12月18日因间歇性精神分裂症来此住院的,当时医院与他们签订了医疗服务合同。在合同中,医院表示要护理好王博,但王博在住院期间发生逃
跑、自残、自杀行为,医院不承担责任。今年5月5日,这是王进终身难忘的一天。当天凌晨6点20分,王博同室的病友突然发现,王博在男洗澡间用床单上吊自杀了。根据王博的病情,他是二级护理,即每隔半小时,管床医生或护士应查房一次,可法医说发现父亲时,其已自缢身亡多时。对此,长芦精神病防治院的张副院长表示,由于目击王博死亡的第一人不是本院职工,说明医院的工作不到位,因此医院对于王博的自缢有一定的责任。同时基层的医院条件差,像卫生间这样的死角,工作人员的巡视力度是不够的。经过双方的协商,长芦精神病防治院让王进看到了父亲的病历。面对病历,王进又产生了新的疑问:父亲是凌晨6点20分被人发现的,然而护理人员在凌晨5点50分才查过房,医院是三班倒工作制,查房应该是整点或半点,这5点50分的查房从何而来?在采访快要结束时,王进的奶奶老泪纵横地说道:早年离婚的王博是家里唯一的顶梁柱。现在王博去世了,23岁的王进只能和自己相依为命,全家人只是希望这场悲剧能尽快公正地了结。目前,院方正与死者家属协商解决此事。
精神病患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发病期间,王博去长芦精神病防治院就诊,医院与患者的家属之间已经形成了医患合同关系。精神病患者在住院治疗期间,院方应该保证精神病患者的人身安全。此时,王博的监护责任已由医院承担。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医院应加大看护力度。本案中,因长芦精神病防治院在对患者的管理、护理过程中,有过失及疏漏,造成王博的死亡,医院应对此事件负有不可推卸责任,同时双方当时签订的医患合同中,约定的医院无责任条款应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