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保险公司“免责”惹争议

  2008年12月1日上午,在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民事索赔案件。不满两周岁的幼女意外遭遇车祸,肇事司机正是孩子的亲生父亲。悲痛不已的孩子母亲随后将孩子父亲、车辆挂靠单位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索赔18.6万元,一审法院没有当庭对本案作出宣判。

  法庭上,即是死者父亲又是肇事者身份的马朝法回忆了事发经过。他说,今年7月31日清早,与妻子吃过早饭之后,准备出门。马朝法准备发动车子时,妻子突然发现钱没带,就转身去找婆婆要。当时女儿坐在手推车上,手推车就停在货车右前方。这时,马朝法看到车子停的地方有人装修房子,不断有东西往下掉。马朝法怕砸坏车子,想挪个地方,于是……

  8月13日,交管部门对本次事故作出责任认定:马朝法负事故全部责任。

  保险公司的委托律师表示,在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有“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约定,据此保险公司可以免责。

  投保人的投保目的就是希望驾车过程中,对出现的意外伤害获得索赔,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应理解为除驾驶员外的一切个人和群体,保险公司将驾驶员家庭成员排除在“第三者”之外,显然与受益人投保该险种的目的相违背,也是对第三者险的歪曲理解,属于霸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