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电梯摔伤人
莞城某大厦由于办公楼三楼漏水致使通往电梯的台阶结冰,王小姐上班时经过不慎滑倒,导致右手骨折,事发后,王小姐曾多次找到管理写字楼的物业公司要求赔偿。而物业公司认为,根据租赁合同,王小姐所在公司租赁的办公楼仅有载货电梯而无客用电梯,因此,王小姐上下班应走人行通道而不应该乘载货电梯,而且,事发当天物业管理管理人员也曾劝说王小姐走人行楼梯,但王小姐不听。所以物业管理认为王小姐摔伤是其本人过错造成,应自己承担后果,故物业管理公司不作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因此王小姐起诉到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
【律师评析】
广东明冠律师事务所唐胜利律师认为:大厦管理处有义务对其管理的大厦的安全负责,由于大厦管理处对其结冰的通道没有给予处理与告示,任何人通过此处都有摔伤的可能,显然大厦管理处有过错。且王小姐的摔伤与该结冰的台阶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该大厦管理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事发当时大厦保安人员有告诉王小姐不要走台阶的状况可以减轻其部分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
唐胜利律师建议:这种纠纷属于物业侵权纠纷,按照《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关键要证明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要注意这方面的证据保全与收集。否则时间一长,证据就很难收集,官司也就难以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