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LD31

  1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的生产和设计的安全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的技术改造及新建、扩建和异地改建。

  2引用标准

  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J4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150钢制压力容器

  GB7321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合

  JB1150压力容器用钢板超声波探伤

  3术语

  3.1异地改建

  将原装置规模迁移到其它地方建设。

  3.2交通要道

  运输频繁的主干公路、铁路和航道。

  3.3安全防护距离

  从光气及光气化生产装置或车间的边界开始计算,至居民区、港口、码头、车站或主要交通要道边界之间的最小允许距离。

  3.4光气化产品(或中间产品)

  以光气为原料与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化学物品进行化学反应的生成物。

  4新建、扩建和异地改建工程项目的设计要求

  4.1凡新建、扩建和异地改建工程项目必须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包括省级)根据本标准要求审查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并报化学工业部备案。

  4.2报批初步设计时,必须附安全和工业卫生评价报告,报告内容要求如下:

  4.2.1项目名称。

  4.2.2生产规模。

  4.2.3产品规格及产品性质。

  4.2.4原料及中间产品危险特性。

  4.2.5生产工艺路线及控制条件。

  4.2.6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自然条件、地理位置及周围状况。

  4.2.7正常生产时,排放含光气及其他有毒物质的尾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4.2.8当发生最严重泄漏或火灾爆炸事故(假想事故)时,可能遭到的灾害的估计或预测。

  4.2.9建设项目的安全与卫生概况,生产过程中主要职业危害与不安全因素及其预防设施。

  4.2.10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预评价(结论)。

  4.3凡新建、扩建和异地改建的工程项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4.3.1不应设置在地震烈度八度以上地区(不包括八度地区)。

  4.3.2不应设置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及城镇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2000m之内。

  4.3.3光气及光气化生产装置的安全防护距离不应少于1000m。其中:

  4.3.3.1新建工程在500m半径范围内无工厂、商店、居民。

  4.3.3.2老厂扩建、改建工程在500m半径范围的其他工厂,可维持现状,但不应再新建其他工厂;商店、居民必须迁出。

  4.3.3.3无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在500~1000m安全防护距离范围内的零散居民不应多于200人(含其他厂矿的家属宿舍、单身宿舍、倒班宿舍和托儿所)。

  4.3.4在1000m安全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有港口、码头、火车站。

  4.3.5生产厂区应有围墙,光气及光气化生产装置与围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少于100m。

  4.3.6建设项目单位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经同意并正式下文通知,不准在1000m安全防护距离范围内兴建生活区、居民区和民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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