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经济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有哪些?
编辑同志:
最近,我公司与外国某集团公司洽谈木材进口交易,拟进口一批三合板和五合板。在正式签订合同时,外商提出在合同中增加免除违约责任条款。我公司对此把握不准,担心外商利用这一条款做文章。特来信咨询:涉外经济合同的免责条款有哪些?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不承担涉外经济合同的违约责任?读者李晖
李晖同志:
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者部分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的,在事件的后果影响持续的期间内,免除迟延履行的责任。不可抗力事件是指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据此,涉外经济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主要是指不可抗力事件这一条款。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及国际惯例,自然灾害(如地震、水灾等)、战争、动乱和灾难性事故一般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人为障碍,如政府干预、取消进出口许可证、原材料供应短缺、司法或行政限制、政府禁运等事件,经双方当事人加以商定并明确载入合同中,也可构成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对合同的处理分两种情况:一是免除全部履约责任,即解除合同;另一是免除部分履约责任或延期履行,即变更合同。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注意下列事项:第一,应当及时将情况通知另一方,以减轻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如果因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以致于对方的损失范围扩大的,则应对该扩大的损失负赔偿责任。第二,应在合理期间内向对方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以证明发生了不可抗力的事件。此外,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完全是由于对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也可以免除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