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处罚听证条件

  1、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只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

  这类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将会产生相当的影响,因此,通过听证程序作出这一方面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确保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性的正确率,避免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利的侵害。但是,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仍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在行政机关告知权利后,受处罚的当事人有听证要求的。

  对这类行政处罚进行听证的决定权在于受处罚的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告知受处罚的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后,由受处罚的当事人根据自已的情况决定是否要求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对受处罚的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一)听证参加人是指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二)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三)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1、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2、申请回避;

  3、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出具委托代理书,明确代理人权限;

  4、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5、审核听证笔录。

  (四)在听证过程中,本案调查人员有权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理由、依据,同当事人质证。

  1、组织听证范围

  执法单位拟作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对公民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本程序组织听证。

  2、听证主持人职权、职责

  (一)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①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②决定听证中止、终止或者延期;

  ③决定证人当场作证。

  (二)听证主持人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①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②就本案事由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进行询问;

  ③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④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⑤审阅听证笔录,并提出书面意见。

  (三)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

  ①是本案调查人员的;

  ②是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近亲属的;

  ③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