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多治安处罚,案件多发需严惩
27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被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第12条拟将原强制猥亵相关条文中的“妇女”改为“他人”,意味着男性也将被认可为猥亵罪的对象。刑法专家表示,在此前的司法实践中,对男性被猥亵的案件确实没有统一的标准或标准不明确,近期此类案件多发,修法成为必然选择。
男子被猥亵作案者难以入刑
近日,四川泸州当地媒体报道,贵州男子王某到泸州打工,因晚归露宿街头,突然被一身穿保安制服的男子抢劫。王某本以为蚀财免灾,事情就到此为止,没想到抢劫嫌犯除了劫财,居然还要劫色。王某被该男子胁迫进入一宾馆,并遭到了猥亵。幸好王某保留了内裤上的证据,并报警求助。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但是其涉案罪名未包含“猥亵罪”……
就在上个月,重庆当地媒体报道,男子小刚在当地滨江路散步途中,突然被人强行带入路边废弃小屋。一开始以为遭到劫匪,还主动提出可以把身上所有钱物交给对方只求放一条生路。谁知道,此后的遭遇让小刚难以启齿:他遭受性侵。小刚呼救后路人帮忙报警,警方遂将嫌犯控制。重庆合川区公安局称,行为人叫小勇,抓捕后,发现其是名男性,碍于同性性侵尚属法律空白,加之没有造成明显身体伤害、嫌犯又是酒后失态并承认错误,便将小勇教育一番后放行了……
“猥亵男子并非无法可依,只是入刑较难。”四川大学法学院刑法教研室研究生导师高某某介绍,在此前的司法实践当中,对于此类案件刑法没有专门规定,“在实践中,如果强制猥亵的行为恶劣,造成受害人的身体受到伤害,达到刑法规定的伤害罪标准,那么应该以伤害罪予以刑罚。”高某某说,在没有造成严重伤害的情况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就明确规定,猥亵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这里使用的是‘他人’,所以一般情况下就是以治安处罚的方式予以惩处,但这只是行政处罚,没有入刑。”
刑法与时俱进修法势在必行
高某某介绍,现行的刑法第237条规定,“【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高某某说,在这样的法律条文下,猥亵14岁以下的未成年男童,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论处;猥亵14岁以上的男性,则没有明文规定。
草案拟将上述条文中的“妇女”修改为“他人”。“虽然只改了两个字,但是‘他人’的内涵与外延都更加广泛,男性当然包含在内。”高某某说,在目前此类案件愈加增多的情况下,如此修法作用非常明显,而修法的前提也是该类案件变得多发、频发。
草案并未涉及强奸罪相关条款的修改。现行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此,高某某表示,刑法的修改必然要非常慎重,“刑法是最严厉的法律,所以打击面不会轻易扩大,对于男性被强奸的案例,目前还不多见。”高某某说,随着社会的发展,刑法必然会与时俱进,但是对刑法的修改也需要符合大多数人的认知,“现在说起强奸,普通人都会天然地认为女性才是受害者,在这样的情况下修法,不符合普遍的认知。从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来说,将男性被强奸的案件入刑是一个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