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学生溺亡赔偿纠纷

  8岁四川籍男孩小南入学才3天就不幸溺水死亡(详见本报去年8月报道),引发的家长和学校的官司最近尘埃落定,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小南家长的有关上诉请求。

  家长:校方管理欠缺应负责任

  2006年,在汕打工的小南双亲将小南从四川家乡接到了澄海,并于同年8月19日在当地一所外来工子弟学校报名,8月20日开始上学,23日就发生了溺水死亡意外。

  对小南溺水死亡的责任问题,小南双亲认为学校负有责任。据小南的母亲胡某介绍,8月23日中午大约12时50分,她在工厂吃完午饭,就送小南到学校。大约1时40分,她接到丈夫陈某的电话,称老师打电话说小南没有到校上课,她立即赶到学校询问,并在周围巷道寻找儿子,但一直没有找到。下午2时40分,陈某夫妇接到校方通知,称小南已被送到澄海区人民医院救治。他们马上赶到医院,但小南经医护人员尽力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经鉴定,证实小南是溺水意外死亡。胡某称她当时把儿子送到校门口,并看着他进校后才返回工厂,因此儿子应是在上课期间走出校门游泳导致溺水身亡,这是由于学校管理欠缺造成的,所以学校应承担责任。

  校方:小南当天中午并未到校

  对此事件,校方负责人称,学校在管理方面非常严格,他们对小南家长所称小南进入学校的说法表示怀疑。据学校有关负责人称,经他们多方调查取证,可以确定事发当天中午小南并没有到过学校。也就是说,小南发生溺水意外是在上学途中,所以,小南家长认为学校应承担责任的说法不成立。

  《申请书》承认事发上学途中

  因为双方说法各异,去年11月,小南的双亲把学校告上了法庭。

  陈某夫妇认为,儿子小南在校期间因学校监管不力,致使他离开学校玩水致死,校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请求法院判令校方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多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校方则辩称,小南在事发当天并没有进入学校,并提供了相应的证人。同时还出具一份由陈某夫妇书写的《申请书》:“我的儿子陈X南,今年8岁,是XX学校三年级的学生,2006年8月23日中午在上学的路上自己去游泳,不幸淹死”。对此《申请书》,陈某夫妇却称这是他们在和校方交涉过程中被逼写下的。

  家长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澄海区人民法院受理了陈某夫妇起诉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今年2月,法院审理该案,认为该案是在学学生在校外溺水身亡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陈某夫妇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小南于溺水身亡当天中午被其母送进学校,校方疏于管理而致其外出溺水身亡的事实。出庭证人未能证明胡某带儿子小南在事发当天中午进入学校的事实。且陈某夫妇在交给校方的书面申请中,承认小南在上学路上自已去游泳而不幸淹死。故陈某夫妇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陈某夫妇对学校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小南家长不服判决,依法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市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于今年5月9日开庭审理。6月2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市中院认为,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的争议焦点是2006年8月23日下午小南是否到达学校的问题。

  从案件查明的事实看,小南家长及所提供的证人证言,尚不足以证明小南在去年8月23日下午已经到达学校。事故发生后,警方调查的依据表明,与小南一起下水游泳的还有同学陈某某,两人下水游泳是在上学的途中相遇后结伴而行的。小南家长在8月27日向学校出具的《申请书》中,也自认小南在上学路上自己去游泳,这与小南同学陈某某的证词一致。至于小南家长所述他们在《申请书》中补充的内容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书写的,理由依据并不充分,不予采纳。参照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对小南溺水死亡的事故,不存在行为不当的情形,所以澄海法院原审判决学校免责,并照准学校自愿给予小南家长经济帮助3万元,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处理恰当,应予维持。市中院就此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