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成瘾纳入精神疾病能否犯罪免责的案
近日,沉迷网络的四川青年胡某用毒鼠强将其父母毒死。无独有偶,一名16岁的网瘾少年因父亲责骂其沉迷网络心生仇恨,用菜刀、铁棍将父亲砍杀身亡,随后又若无其事地去网吧上网。在我国首部《网络成瘾诊断标准》通过专家论证,在全国各大医院推广使用后。网络成瘾被纳入精神疾病范畴。胡某认为毒杀父母的行为不像是他正常的做法,于是请求自己沉迷网络毒杀父母时是否患精神病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
律师分析:
首先,《诊断标准》只是由某个医院研究推出的,没有通过相关行业法定机构的审核,更没有相关国家机构予以确认,不过是一种学术观点,更不是一种国家标准。只有经过法定的程序进入了国家认可的精神病范畴,才有可能被司法机关用做审判的证据使用。
根据目前的精神病司法鉴定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状况,像胡某以其网瘾为由申请精神病鉴定,可能很难得到批准,即使得到批准,能否鉴定出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也是一个问题。
其次,是对精神病人的刑事免责误解。有精神病不等于犯罪免责。
法律上所称的精神病来源于医学上的精神病,但两者界定的侧重点和意义不同,法律并不对精神病进行病理和种类上的划分,而仅仅是着眼于精神病患者的行为能力(即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以及责任能力的确定,从而判定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
第一,精神病人的行为造成危害结果是否要负刑事责任以及负何等程度的刑事责任,关键要看法律标准即辨认或控制能力的有无和丧失程度。从刑法法律的角度分析,精神病人有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部分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以及辨认或控制能力减弱等几种情况,每种情况承担的刑事责任不同。
第二,要结合其行为时的精神状态,有些精神病人属于间歇性的,时好时坏,关键要看其实施某种行为时是否处于发病状态。
《民法通则》也对精神病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也不能免除民事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精神病患者个人有财产的,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
由此可见,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只是医学上的精神病中极小的一部分,即对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有影响的一部分。因此不能简单得出“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结果一概不负刑事责任”这样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