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真能免责?
合同双方在缔结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往往是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通常会在合同中尽量免除自己的责任。比如旅游服务合同中,对一些刺激的游戏项目,会让旅客自行承担因参与游戏造成人身伤亡的后果。再比如商业地产的租赁合同中,排除了因商场内固定设备的质量问题造成承租人损失,出租人的赔偿责任。
虽然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合意,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的免责事由。但法律在尊重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同时,也规定了不可逾越的底线。《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两种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况,第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不免责;第二,因一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不免责。
所以,结合上述例子,在旅游服务合同中,旅客因参与游戏项目造成伤害或死亡的,就算有免责条款,旅游社也不能因此免责,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样,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房屋出租人在没有履行维修出租房屋内设备(出租人该行为一般可认定为重大过失),致使设备出故障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的,也不能因合同中有免责条款而免除对承租人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