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快递服务合同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一、快递服务合同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该案中,就快递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内容来看,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提示的文字、符号、字体等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无明显区别,不易辨认,应当认定快递公司未尽到合理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由此,快递公司不能免责。

  此外,该案中科技公司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快递的货物系控制面板,如果科技公司不能证明自己丢失的货物系控制面板,就难以确定自己的具体损失,也将会导致维权上的困难。

  二、什么是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日常生活中的表现形式:

  “本中心有权根据市场价格情况酌情调整收费标准。”

  “本超市保留修改和调整使用手册中各项条款及中止本卡使用的权利。”或“本卡最终解释权归**超市(购物中心、商场等)”或“请于有效期内使用,过期作废”。

  “本广告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或“该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

  “谢绝自带酒水,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

  “本店商品售出一概不予退换。”或“打折商品不退不换。”或“奖品、赠品一律不实行三包”,或“促销商品,售出概不退换”,或“清仓或减价处理商品概不退换”、“烟酒离柜概不退换。”

  “公司不承担任何情况下可能造成的漏电(跑水、煤气泄漏等)事故造成的损失。”

  “酒店对个人贵重物品的丢失不负任何法律责任。”或“贵重物品妥善保管,遗失概不负责。”

  “在停车场停放车辆,车辆损坏或丢失以及车内物品的损坏或者丢失均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

  三、《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的立法精神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

  1、首先格式条款的内容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这些条款均属于无效条款。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格式条款是为不特定的人所制订的,就应考虑到多数人而不是个别消费者的意志和利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