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别让合同变成了“一纸空谈”

  金“玉”良言

  大家会纳闷,为何明明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而最后合同却变成了“一纸空谈”呢?

  约定好了交车时间,却以各种借口拖延交付;约定好了售车价格,却因货源紧张临时变卦;约定好了车型配置,却以各种理由强行加装……购车中的种种烦心事儿严重影响到消费者的心情。大家会纳闷,为何明明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而最后合同却变成了“一纸空谈”呢?尽管从2010年开始,国家工商总局、交通运输部、质检总局三部委就曾联合下文整治汽车销售市场的种种乱象,规范汽车经销商的经营行为,但汽车销售中欠公平的现象至今仍然存在。车市欠缺有效的监督和良好的执行力,销售纠纷案仍层出不穷。

  当纠纷出现时,消费者最直观的感受是“受伤的总是自己”,殊不知导致受伤的原因,可能也有自己的份儿。签订合同时的疏忽、维权意识的淡漠等等,导致了纠纷不断升级。其实,合同是对消费者最好的保护屏障,购车合同中会标明购买的车型、颜色、售价以及交货时间等,而对此很多消费者并未引起重视,忽略了合同签订的环节,成为纠纷产生的“根源”。如果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并就细节在合同中标注阐述的话,一些纠纷就可能得以避免。至少有了合同作为依据,消费者就有了向经销商讨说法、向有关部门申请维权的底气。

  也有消费者会顾及,合同只是经销商的“护身符”而救不了消费者。由于购车签订的合同范本多由经销商提供,条款上自然会多偏袒经销商一方,以至于经销商违约的后果只是退还消费者定金即可,而消费者违约的后果则是拿不回已交定金。其实,消费者大可不必担心过多,签订合同后消费者并非任由经销商“摆布”而不能随便说“不”。因为按照法律规定,买卖合同必须是由双方共同约定的相关条款,单方约定的合同本身就不具备法律效应。因此,如果经销商、消费者双方签署的合同不具备相互协商的前提,即便合同条款对经销商进行了各种免责申明,也仍然摆脱不了经销商侵犯了消费者权益的嫌疑。

  在各种纠纷中,经销商的违规行为是引来消费者不满的主要原因。加价销售、搭售精品、延迟交付等,除了责怪有些经销商太过唯利是图外,也的确有非经销商所致的原因。例如,在车辆货源方面,并非经销商说了算。经销商就算及时向车厂递交了客户的车辆订单,仍然无法保证订单的交付。很多时候车厂是根据自身库存、配件情况、排产计划等因素进行生产的,加上订单系统的不完善、物流运输的衔接等因素,经销商预定的车辆资源、到货周期等都会出现偏差,很难实现订单率的100%满足。另外,对于进口车,因为每批货都存在关税的差异,订单时间稍长的车辆,可能与订车初车辆的进货价差异很大,按照订单价出售会给经销商带来较大的成本压力。经销商认为,将经销商能力未所能及的所有纠纷推卸给经销商承担并不合理。

  除此之外,消费者爽约引起纠纷的事儿也并不少见。经销商按照要求向车厂订购车型后,或因为消费者移情别恋选购了其他车型,或因为消费者对现车挑三拣四延长了购车周期,都将影响到经销商的资金周转率,变相增加了车辆的购车成本。因此,不少合同中,经销商将消费者违约不退还定金作为约束,而这样的霸王条款却完全无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目前,成都实施了新版汽车销售合同,新的合同范本是由工商局统一拟定,以较公立的角度对汽车销售中的违约罚款进行了重新约定。首先,将订车时的定金定义为购车预付款,不得高于车价的10%。其次,双方任意方出现违约,违约方应按照实际伤害给予对方相应赔偿,不能将定金直接视为合同违约金。

  造成汽车销售纠纷不断的原因,不能简单地归结为经销商责任或消费者责任,而是应该关注到车市欠缺一个诚信、公平、有序的消费环境。车企、经销商、消费者、工商部门,都是消费环境的构成主体,需要大家共同努力来维护这一消费环境。例如,经销商无法按约交货,车厂是否应该反省一下汽车销售订单系统是否完善?交付原因是否因为车厂的产量不足造成?车厂是否愿意和经销商一起承担违约造成的损失?几年前,某家车厂的行为值得大家借鉴。由于某车型供不应求,车厂推出了“订车送保险”承诺:对未能按时交车的消费者,车厂承诺多等一个月就多赠送一个月的车辆全保,以此类推。其实折算下来,消费者多等待一个月,厂家赔付的成本只有三五百元。但通过这种方式却能够很好地疏通消费者心中的抱怨,大大降低了订单客户转购其他车型的比例。工商部门是否也应该自我反省多年来对车市的监督、执法力度?对声讨多年的经销商加价卖车、加售精品等违规行是否应该加大惩处力度?肃清车市不良风气,还消费者一个诚信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