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出口单证之票据

  出口单证,即单据证书,英文称“export documents。有时简称为“单据”,是指在出口业务中使用的单据与证书,凭此来处理货物的支付、运输、保险、商检、结汇、报关等工作。贸易合同签订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每一环节都需要有相应的单证编制、交换、传达,以满足商业运输、保险、商检、海关、政府等有关部门多方面的需要。外贸结算使用的单据的证书以及与信用证有关的所有单据包括:汇票(Draft)、发票(CommercialInvoice)、提单(BillofLading)、保单或保险凭证(Insurance Policy/Cerificate)、检验证(Inspection Certificate)等。票据相关内容介绍如下:

  1、票据行为

  ⑴出票

  ⑵背书背书是受款人在票据的背面签字或作出一定的批注,表示对票据作出转让的行为。转让人称为背书人,被转让人称为被背书人。被转让人可以再加背书,再转让出去,如此,一张票据可以多次转让。背书的种类有:

  1)空白背书:背书人只签名,不加注。

  2)记名背书:背书人签名后并加注该票转让给指定的人。

  3)限制背书:背书人签名后并加注该票的限制性条件。

  ⑶提示票据在付款或远期的请求签见或承兑时,应由持票人将票据向付款人提示。

  ⑷签见持票人必须先向付款人要求签见,付款人见到票据后,除即期的即予付款外,远期的须在票据上签注签见字样,下签签名、日期及一些注解如“自见票之日起计算30天后付款”等。

  ⑸承兑远期票据规定承兑的,在付款前,必须由持票人向付款人要求承兑,即付款人在票据前面批注承兑字样,后加签名、日期及一些注解等。

  ⑹参加承兑当票据提示给付款人被拒绝承兑时,在持票人同意下,参加承兑人作为参加承兑行为,由他在票据上批注“参加承兑”字样和签名、日期。参加承兑人不像承兑人一样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他只在付款人拒绝付款时,始负付款的义务。

  ⑺保证票据的保证是保证人对票据的特定债务人支付票款的担保。

  ⑻付款即期是经提示即予付款,远期是到期付款。

  ⑼拒绝承兑和拒付持票人以票据提示,被承兑人拒绝承兑;或到期被付款人拒付,都应作成拒绝证书。拒绝证书是由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要求付款地法定公证人或其他有权出具证书的机构签发的证明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付的法律文件。持票人在取得拒绝证书后不须再作付款提示,即可向前手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⑽追索日内瓦票据法规定,票据因时效消灭而丧失追索权。例如汇票承兑人的权利自到期日起有效期为3年,持票人对前手追索权自作成拒绝证书日起或到期日起1年;汇票背书人因被追索而清偿票款并向前手转行追索,自清偿日起6个月内有效。

  2、票据的种类

  ⑴汇票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并由付款人按约定的付款期限(即期或远期)对指定的受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指令。

  ⑵本票本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本人。

  ⑶支票支票的付款人是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