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认定是怎样的,哪些人有权对环境污染提起民事诉讼
环境污染责任认定方法:
1、须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环境污染行为:
(1)作为和不作为;
(2)包括生活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污染。
2、须有客观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须有因果关系。
有权对环境污染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
1、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作为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诉讼,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是其本身的职责所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作为政府的代言人,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推动、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2、社会公益团体:社会公益团体是指非政府的、不把利润最大化当作首要目标,且以社会公益事业为主要追求目标的社会组织与团体。
3、个人:或者称个体,一般指一个人或是一个群体中的特定的主体。
环境污染的举证责任分配:
1、污染受害人的举证责任
(1)自身遭受了污染损害,并因此承受了直接损失。“直接损失”应当包括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如合理预期收益的丧失。
(2)存在污染损害行为,而且该污染损害行为是其指控的加害人实施。这些事项都需要受害人提供充分的人证、物证、书证等证据加以证明。受害人只需证明排污者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及自己受到了损失,并且侵权人的排污行为与自己的损失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而无需证明污染环境的行为与自己受到的损失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2、污染加害人的举证责任
(1)不可抗力
(2)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
(3)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