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总包与分包单位安全协议什么时候签

  分包安全协议在进行工程分包的时候就需要进行签订。

  分包人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则分包人向总包开具建筑业增值专用发票,总包可以抵扣进项税;如果分包人是小规模纳税人,则分包人向总包只能开具建筑业增值普通发票,总包不可以抵扣进项税;如果分包人是个人,只能到当地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包只能抵扣3%;如果分包人是被挂靠的一般纳税人,则总包应向被挂靠方支付工程结算款并向挂靠方索取建筑业增值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93号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按照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此,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一)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这条规定赋予了总承包人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权,其中也包括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同时,为了防止违法分包和转包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真正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强调:“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二)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划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现场往往同时有多个分包单位同时在施工现场作业,需要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协调。但是,由于利益等原因,分包上并不愿意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基于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