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责任的形式
环境保护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危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虽然环境保护法仅规定了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两种责任形式,但是民法典中规定的十种民事责任形式中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都能适用于环境民事责任。
(一)赔偿损失是环境民事责任形式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种责任形式。
(二)排除危害也是环境民事责任形式中经常使用的形式。
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形式主要有赔偿损失和排除危害两种。其中赔偿损失是指由环境行为的主体用自己的财产赔偿受害人因其行为而遭受的损失。这是符合民事责任特征和追究目的的最普遍的一种形式。这里讲的受害人的损失包括各种形式的,如受害人因为环境污染直接遭受的损失,受害人因环境污染导致身体健康受损所需医疗费的损失,受害人因身体原因未正常工作导致的损失等,这些损失都在民事责任的赔偿范围之内。排除危害则是指环境行为的主体要在国家的要求下排除因其行为可能导致的危害,或者停止已经产生的危害并消除该危害造成的影响。具体地,包括行为人在被发觉其行为可能造成危害时停止其侵害行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另外,还包括排除妨碍,即行为人的行为如果妨碍到他人行使环境权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便需在执法机关的要求下排除妨碍。最后还包括消除危险,即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便需要在执法机关的要求下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此外还有环境刑事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环境保护法规污染破坏或损害环境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民事责任,是特殊侵权责任的一种,其构成要件在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基础上,已有重要发展和变化,主要表现为:在行为人主观方面,不以过错为原则,而实行无过错责任;在行为方面,不以违法性为必要前提,而更加注重损害事实的客观性,有些合法行为(如排放污染物没有超过标准但造成损害)也要承担民事责任;在因果关系的认定和举证责任的承担方面,放松了传统法律规定的要求,在国外和我国地方性环境立法中已经开始实行因果关系的推定和举证责任的转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或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在环境资源法领域里,民事责任一般是指公民、法人因污染或破坏环境,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其他权益的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可分为违约民事责任和侵权民事责任两大类。在环境与资源领域,违约构成的民事责任情况很少且缺乏特色,更多的是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即因污染和破坏环境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和其他权益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