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一)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1、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8、造成跨国(界)的环境污染事件。
(二)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以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三)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四)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1、发生3人以下死亡,中毒(重伤)1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为危险废物。具体包括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